来源:辰仕ISO咨询 发布时间:2023-09-26
对于企业来说,要做好碳排放核算,需要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核算范围,我们以范围1、范围2、范围3排放进行区分。
首先,范围1排放是指在企业控制范围之内,直接控制或拥有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直接排放。比如在企业的生产车间产生的排放,以及企业的自用车产生的排放等。
范围2排放指的是企业购买的电力和热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比如说公司大楼的用电和供暖等产生的碳排放就属于范围2排放。
范围3排放是指企业上下游可能产生的所有排放。比如原材料获取、产品的生产和运输,产品的使用及回收等产生的间接排放。也就是说,范围1排放为是企业本身直接产生的碳排放,范围2排放为企业购买的外来电力热力的排放,而涉及企业所制造产品的产业链上的间接排放都属于范围3排放。
那我们怎么确定每个范围它到底排放了多少呢?目前,碳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排放因子法
根据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温室气体(GHG)排放=活动数据(AD)×排放因子(EF)。其中,AD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如每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石灰石原料的消耗量、净购入的电量、净购入的蒸汽量等;
EF是与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系数,包括单位热值含碳量或元素碳含量、氧化率等,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该方法适用于国家、省份、城市等较为宏观的核算层面,可以粗略的对特定区域的整体情况进行宏观把控。
二、质量平衡法
在碳质量平衡法下,碳排放由输入碳含量减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输出量得到,计算公式为:二氧化碳排放=(原料投入量×原料含碳量-产品产出量×产品含碳量-废物输出量×废物含碳量)×44/12。其中,44/12是 二氧化碳/碳的相对原子质量。
一般来说,对企业碳排放的主要核算方法为排放因子法,但在工业生产过程(如脱硫过程排放、化工生产企业过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可视情况选择碳平衡法。
三、实测法
实测法基于排放源实测基础数据,汇总得到相关碳排放量。这里又包括两种实测方法,即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现场测量一般是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搭载碳排放监测模块,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直接测量其排放量;非现场测量是通过采集样品送到有关监测部门,利用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二者相比,现场测量的准确性要明显高于非现场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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