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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知识小百科(四):过渡期规则2023-2025 (第二部分)

来源:辰仕ISO咨询    发布时间:2024-02-17

    2023年10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简称碳关税法案或CBAM)正式迈入过渡期,将通过2年多的过渡期开展关于CBAM法规和要求的普及和使用实践,过渡期到2025年底结束,并将在2026年至2034年逐步全面实施。根据CBAM的要求,欧盟管理机构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等特定工业板块产品额外征收碳边境调节费用,简称“碳关税”。

    目前国内可以预见到受影响最大的工业类板块将是出口到欧盟或者计划以欧盟为潜在市场的钢铝制品生产企业。

    在本期的CBAM知识小百科,将继续与您分享欧盟碳关税机制在过渡期内的相关规则和要求,以下图片和部分内容引用自欧盟委员会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以及欧盟理事会第2023/956号条例。

 
图一 - CBAM知识小百科
 
    1. 设立于成员国的任何进口商,在将商品进口到欧盟关税领土前,应申请获得CBAM授权申报商身份(“授权申请”)。如果该进口商根据第(EU)952/2013号条例第18条指定间接报关代表,且该间接报关代表同意作为CBAM授权申报商,该间接报关代表应提交授权申请。 
    2. 如果进口商未在任一成员国设立,间接报关代表应提交授权申请。 
    3. 授权申请应通过根据第14条建立的CBAM注册系统提交。
    4. 授权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以下信息: 
    (a) 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b) EORI号码;
    (c) 在欧盟进行的主要经济活动;
    (d) 申请人所在的成员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未受到尚未执行的国家税款追缴令的约束;
    (e) 荣誉声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年度之前的五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海关立法、税收规则或市场滥用规则的行为,包括没有与其经济活动有关的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f) 能够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必要财务信息和经营能力信息,如果主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做出决定,还应提供确认该信息的证明文件,如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损益表以及该等损益结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g) 在提交申请的日历年和下一个日历年,按商品类型分类的、进口到欧盟关税领土的商品的估算货币价值和数量;
    (h) 申请人所代表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信息(如适用)。 
  
图二 - CBAM知识小百科
 
    1. 每年5月31日之前,且自2027年(为2026年进行申报)起,每个CBAM授权申报商应使用第14条所述的CBAM注册系统提交上一日历年的CBAM申报。 
    2. CBAM申报应包含以下信息: 
    (a) 上一日历年内进口的每类商品的总量,电力以兆瓦时表示,其他商品以吨表示;
    (b) 根据本条例第7条计算并按照第8条核实的本款(a)项所述商品的总隐含碳排放量,以每兆瓦时电力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数表示,或对于其他商品,以每吨各类商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数表示;
    (c) 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相当于本款(b)项所述的总隐含碳排放量,其中已扣除根据第9条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以及为反映根据第31条免费分配EU ETS配额的程度而作出的必要调整;
    (d) 认证核查员根据第8条和附件6出具的核查报告副本。
 
图三 - CBAM知识小百科
 
    各报告申报人应在CBAM报告中提供本条例附件I(即第2023/956号条例(欧盟)附件I)中所列货物的嵌入排放量信息,包括: 
    (a)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b)通过以下数据确定的货物生产设施: 
    (1)所在地适用的联合国口岸及相关地点代码(UN/LOCODE); 
    (2)设施的公司名称、设施的地址及其英文誊本; 
    (3)设施主要排放源的地理坐标。 
    (c)可反映该货物生产技术的生产路线(定义参照本条例附件II第3节),以及选定该生产路线的具体参数信息(定义参照本条例附件IV第2节),以便确定货物的嵌入直接排放量; 
    (d)货物的具体嵌入直接排放量,应根据本条例附件III第F节和G节,将生产流程的归因直接排放量转换为以每公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表示的货物具体排放量来确定; 
    (e)影响货物嵌入排放量的报告要求,具体参照本条例附件IV第2节;
    (f) 当进口货物为钢铁产品时,应提供已知生产某特定批次原料的钢厂识别编号。
 
图四 - CBAM知识小百科
 
    1. 欧洲委员会应在审查CBAM申报中发挥监督作用。
    2. 欧洲委员会有权根据包括风险因素在内的审查策略,在应提交CBAM申报的年份后到第四年结束的期间内审查CBAM申报。审查可包括根据海关按照第25条通报的信息、任何其他相关证据和根据认为必要的任何审计,包括在CBAM授权申报商的处所,核实CBAM申报和核查报告中提供的信息。
    欧洲委员会应通过CBAM注册系统向CBAM申报商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的启动和结果。CBAM授权申报商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在本款第1项所述的期限内审查CBAM申报。该主管部门应通过CBAM注册系统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审查的启动和结果。
    3. 欧洲委员会应根据在欧盟层面与实施CBAM相关的风险分析,考虑到CBAM注册系统中包含的信息、海关通报的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来源,包括根据第15条第2款和第25条进行的控制和检查,定期列出具体的风险因素和注意事项。欧洲委员会还应促进与主管部门交流有关欺诈活动和根据第26条实施的处罚的信息。
 
    CBAM Q & A 
    Q4: 做为贸易公司应该如何应对欧盟进口商的CBAM产品核查与报告?是否会增加贸易公司的出口成本?
  • 在过渡期内出口企业都需要依据进口方的要求配合进口方对于相关产品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核查与报告,贸易公司也不例外,贸易公司作为直接对应欧盟进口商的出口方将会收到CBAM产品的核查要求。

  • 对于贸易公司来讲,CBAM产品核查主要针对采购的涉及CBAM相关CN CODE产品的供应商,需要委托欧盟官方授权的核查机构进行供应链企业的碳排放核查并以贸易公司的名义填写报告并体现供应商具体信息。

  • 在填写CBAM电子表单时还会涉及到供应链企业的名称、地址,所生产的涉及CBAM CN CODE的产品以及碳排放强度等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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